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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甲、佟某乙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佟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2019年12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佟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抓获,2019年12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佟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4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以催债为名,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2019年12月7日,公安机关侦查员将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抓获。

佟某甲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起,佟某乙参与其中两起,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甲与佟某丙系叔侄关系。2016年5月22日,被害人刘某甲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佟某丙,以价值689364元的白塔区东大街晟宝龙328-36号网点作为抵押向佟某丙借款30万,佟某丙同意借款,之后刘某甲带着佟某丙到晟宝龙工程部将刘某甲与晟宝龙签订的购房合同变更为佟某丙与晟宝龙的购房合同,佟某甲将第一个月利息9千元扣除后,通过银行卡给刘某甲转账29.1万元,过后佟某丙将佟某甲垫付的钱还给了佟某甲。之后刘某甲每个月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佟某丙利息,刘某甲还不上利息的时候佟某丙打电话辱骂刘某甲,让刘某甲快点还钱。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刘某甲共计通过银行卡向佟某丙转账122000元。

2016年9月份,刘某甲找到佟某丙的公司,想以价值689364元的白塔区东大街晟宝龙328-37号网点作为抵押向佟某丙借款30万,被告人佟某甲说佟某丙在外地,不能借给刘某甲钱,佟某甲可以借给刘某甲钱,但是这两笔借款共计60万都算刘某甲从佟某甲借的,两个网点也都算抵押给佟某甲,刘某甲表示同意并把328-36网点过到佟某甲名下,将328-37网点都过到佟某甲女儿佟某丁名下,佟某甲扣除1.5万元利息后给了刘某甲28.5万元,并给了佟某丙30万元。

2017年5月22日,因刘某甲还不起利息钱并且需要用钱,刘某甲再次找到佟某甲借钱,用价值258544.3元的晟宝龙13#楼2-24-2号住宅楼抵押给佟某甲,借款15万,刘某甲将该房产过到佟某甲名下,佟某甲扣除当月利息7500元和之前刘某甲欠的利息后,给了刘某甲不到7万元。

还款期间,刘某甲还不上利息时,佟某甲就打电话辱骂刘某甲,催其快点还钱,还多次将刘某甲叫到文某某恒大绿洲小区附近佟某丙经营的“某某金融”公司,对刘某甲进行恐吓、辱骂、殴打,刘某甲被逼多次支付佟某甲利息,经查,刘某甲于2017年3月27日向佟某甲银行卡中存入31000元,2017年12月22日向佟某甲微信转账1万元。 2017年年底,佟某甲对刘某甲说,欠的本金和利息已经和抵押的三处房产价值抵值了,三处房子现在归佟某甲了,之后佟某甲将三处房产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佟某甲、佟某丙手机、佟某甲农业银行卡;

2. 书证:扣押、返还清单、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留房源登记表、抵账确认单、说明、建设银行转款单、说明、承诺书、房屋变更申请表、交款凭证、发票、刘某甲顶账房明细、刘某甲、佟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说明、现场照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证人韩某甲、刘某乙、潘某某、徐某甲、刘某丙、白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穆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5. 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佟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及光盘;

7. 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8. 视听资料:刘某甲与韩某甲通话录音。

(二)2011年至2012年间,徐某乙向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共计借款35万元,还本金10万元,欠25万元,之后几年徐某乙陆续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2016年下半年到2017年年初,徐某乙因资金困难未能及时还款,佟某甲多次给徐某乙打电话,辱骂徐某乙,并多次到徐某乙家中及徐某乙工作的双台子村委会找徐某乙讨债,在讨债过程中对徐某乙进行恐吓、辱骂。2016年9、10月份,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小五”(真实身份未查明)三人到双台子村委会门前悬挂“徐某乙欠钱不还”条幅、放鞭炮向徐某乙催债,并且一直辱骂徐某乙,逼迫徐某乙还钱,徐某乙迫于无奈同意继续向佟某甲、佟某乙支付高额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借条、欠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胡某甲、黄某某、沈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2013年4月29日,李某某、王某丁经胡某甲介绍向被告人佟某甲借款80万,并签订借条,胡某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因王某丁无法偿还欠款,佟某甲找到担保人胡某甲要求其替王某丁偿还欠款,被胡某甲拒绝。之后佟某甲多次到高营墙村委会找胡某甲,对其进行谩骂、恐吓,要求还钱,胡某甲被迫偿还佟某甲20万元本金,并于2013年12月22日签下向佟某甲借款60万元的借据。胡某甲不按时还钱,佟某甲就打电话威胁说要去村委会找胡某甲。

2014年,胡某甲在辽阳急救中心住院时,因为没有还利息,佟某甲带着佟某乙和“小五”到医院找胡某甲,佟某甲说胡某甲不还钱就将胡某甲从楼上扔下去并声称要打断胡某甲的腿,胡某甲被迫将私家车抵押出去,换取钱款还给佟某甲。后来佟某甲多次威胁、恐吓胡某甲,2014年8月21日,胡某甲被逼将儿子胡某丁购买的价值483696元泛美华庭房产及价值180180元车库转到佟某乙名下,以抵顶欠款并陆续还款直至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车库租赁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更名申请、借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王某丁、沈某某、胡某丙、王某戊、徐某乙、胡某乙、韩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纠集他人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克伟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佟某甲、佟某乙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拾伍册、手机二部、光盘三张、银行卡一张、U盘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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