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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佟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6日2时许,佟某某开车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住处,在停放车辆时,因其感觉受到其他停放车辆的阻挡,为泄私愤用砖头连续砸坏5辆汽车。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5辆受损车辆价格认定为:2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登记表;2.现场照片及受损车辆照片;3.被害人赵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损毁车辆价格认定;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为泄私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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