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货车司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小名李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9********,哈尼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小名曹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9********,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号牌为云2551531的轮式拖拉机载李某丙、高某甲、高某乙,途径金平县**乡**街子转弯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李某丙、高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送往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途中,余某甲跟被告人余某乙、曹某某、李某甲商量好入院时不能说李某丙、高某甲是因车祸受伤。次日凌晨,余某乙以李某丙、高某甲均系摔跤受伤为由办理了住院手续。之后因为没钱缴纳李某丙、高某甲的医疗费,经过余某甲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商量,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到金平县医疗保障局提交了外伤承诺书,故意隐瞒交通事故导致李某丙、高某甲外伤这一客观事实,分别将李某丙和高某甲的受伤原因虚构为“因砍柴不小心被砸到大腿,导致大腿骨折”和“因砍柴被树砸着,导致胸部肋骨骨折”,骗取医疗保险金、大病保险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共计人民币515975.46元,其中203662.1元已支付,312313.36元未支付。
被告人余某甲、曹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15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余某乙于2020年6月24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外伤承诺书等;
2.证人白某某、李某丁、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曹某某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李某甲、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余某甲联系电话:1376933****,余某乙联系电话:1821365****,李某甲联系电话:1597474****,曹某某联系电话:1592535****);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366页,散卷材料9页(起诉意见书3页,取保候审材料6页),光盘6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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