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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安徽省阜阳颍州区**郡**号楼605室。被告人余某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4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27日、11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26日、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余某某在无《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成品汽油,然后利用其所建“老地方集合”加油微信群,对外批发销售或者向散户进行销售成品汽油。2019年4月20日20时许,阜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干警对开发区三清路民生医院二期工地进行检查时,将正在销售成品汽油的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三辆改装油罐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K***C1改装凯马牌厢式油罐货车,一辆车牌号为皖K**V2改装江淮牌厢式油罐货车,车上抽油泵一台,一辆车牌号为皖KH**改装江淮骏铃牌厢式油罐货车。同时查获油罐货车内的成品汽油6010千克。经查,被告人余某某从2018年11月份至案发,非法从事汽油等危险物质销售、储存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6628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改装油罐货车、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3.证人王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硕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意见书;

6.搜查、检查、提取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8.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未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智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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