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67********,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2006年12月因犯赌博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2年7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7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黄某甲(已判决)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小区门口以捡到黄金项链要平分的手法,从被害人姜某乙处骗得价值人民币(下同)17,900元的黄金手镯一只后逃逸。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民警抓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于同年11月29日将其押解回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姜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赃物照片、银行交易截图及监控截屏,证实2018年5月29日7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黄某甲在杨某某**路**弄**小区门口,由黄某甲假装掉了一根黄金项链,余某某以捡到黄金项链要和姜平分的方式,骗走姜某乙在老庙黄金以16,087.8元购买的黄金手镯一只。
2.证人黄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亲笔供词,证实其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在**小区附近以捡到黄金项链要平分的手法,从被害人姜某乙处骗得黄金手镯一只。
3.证人姜某甲证言,证实姜某甲是上海老庙黄金总店售货员,涉案黄金手镯是其于2017年2月卖给其姑姑姜某乙的,价格16,000余元。
4.证人黄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6月初或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黄某甲到其店里将一个变形的黄金饰品押给其得13,000元,其已将该饰品交给民警。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石狮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收押证明”,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的经过。
6.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证实被害人被骗的饰品系足金,质量为52.85克;被告人实施诈骗所使用的项链主要成分系铜、锌,质量为147.58克。
7.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足金手镯价格认定为17,900元。
8.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监控截屏及作案地点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欣慰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财产刑履行意愿记录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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