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武汉市口区**街**号“**”服装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银色iphone X移动电话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32元。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侦查照片、手机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视频截图、人民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或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 :张  振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