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组。2014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1日执行。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已判决)、汪祥龙(已判决)、何圭强(已判决)至孝昌县王店镇敦厚发电站,盗走光伏板128块,将所盗的光伏板藏匿在107国道边上废弃的房屋内,后余某某、何欢、何圭强、何杰杰(已判决)四人将盗窃的光伏板搬运到王飞(已判决)安排的货车上,何欢以44800元价格卖给王飞。2019年7月15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128块光伏板价格为人民币104832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何杰杰、余某某至广水市陈巷镇光伏发电站,盗走光伏板200余块,后将盗得的光伏板运至孝昌县北大桥附近,搬运到王飞事先准备的大货车上。何欢以73700元价格卖给王飞。
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至孝昌县王店镇何岩村电站,盗走光伏板100余块,并将所盗的赃物藏匿在107国道边上废弃的房屋内,后转移到何圭强的仓库内存放,过几天后何欢联系王飞来孝昌拉货,后何欢、何圭强、余某某、何杰杰四人,将盗窃的光伏板从何圭强的仓库搬运到货车上,后发物流送到王飞的公司。何欢以33000元价格卖给王飞。2019年7月15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光伏板每块价格为人民币819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至孝昌县王店镇何岩村电站,盗走光伏板62块,并将所盗的赃物藏匿在107国道边上废弃的房屋内。过几天后,何欢和余某某将盗窃的光伏板搬运到王飞安排的货车上,后发物流运到王飞的公司,何欢以19000元价格卖给了王飞。2019年7月15日经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的62块光伏板价格为人民币50778元。
5、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汪祥龙至孝昌县王店镇光伏发电站,将该电站的8台崭新的华为牌逆变器盗走,因未找到买家,后何欢与汪祥龙将盗窃所得逆变器藏匿于孝昌县博士湾小区姚游的商铺内。被盗8台崭新的华为牌逆变器价格为119829元。
6、2018年11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何欢、汪祥龙,汪祥龙又邀约李辉(已判决)、张琨(在逃),由何欢开着双排座小货车载着五人至芳畈镇五四村光伏发电站,盗走堆放在电站山上的306块光伏板。而后,何欢将盗得光伏板以45900元卖给王飞。2019年3月2日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306块光伏板价格为人民币188496元。
7、2018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何欢、汪祥龙、李辉窜至大悟县芳贩镇五四村光伏发电站,盗走堆放在电站山上的286 块光伏板。而后,何欢将盗得光伏板以75090元低价卖给王飞。2019年3月2日经大悟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86块光伏板价格为人民币176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平台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北京增值税发票等
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价值价格鉴定评估意见书;5、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余某某和同案犯何欢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鹏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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