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于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梦乐网咖上网后准备离开,见被害人沈某某坐在该网咖29号桌前椅子上睡觉,就将沈某某放在身前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44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之后将手机转卖牟利。2020年9月8日余某某在东莞市**镇**大道**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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