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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17〕68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队。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晚,时任苏州**厂保安队长的被告人余某某在本市虎丘区苏州钢铁厂门口劝阻被害人滕某某挪车时,与滕某某发生冲突,后余某某挥拳将滕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滕某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资料等;

2.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代理检察员:丁楠

2017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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