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77********,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镇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6时36分,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沿G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K8+700M处时,被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车时剐蹭,造成余某某受伤、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安县医院抽血采样送至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1.5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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