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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卢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1月30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7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号小型客车,由卢某某**驶往**路其家中,驶至卢某某**路段将路中护栏撞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之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47.0mg/100ml。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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