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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花园**幢**室,2009年12月11日在黄山市黟县街心公园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0时25分,余某某驾驶号牌为皖J****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徽州大道与新安大道交叉口至徽州大道与哈阳路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花园**幢**室;

2.公安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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