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崇明**KTV服务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居委会**后组(**大队),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3时38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牌号为皖A****2小型轿车沿崇明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西侧,撞及道路北侧机非隔离带上的监控杆,造成车辆及电线杆损坏。经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8mg/ml。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其对监控杆的损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来沪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超级搜索查询系统查询信息、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余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视频光盘资料证实,2020年1月15日3时42分许,公安机关接报称在崇明区**路路口发生轿车单车事故。经查,系驾驶员余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尿检)登记表、妊娠试验检验报告单证实,余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皖A****2小型轿车事故现场情况及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抽取血样、毒驾尿检检测及妊娠试验检验结果均呈阴性等相关情况。
4.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小型汽车皖A****2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证实,余某某的行驶证、驾驶证齐全有效。
5.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余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8mg/ml。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余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7.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余某某对损坏的公共安全设备进行了赔偿共计600元。
8.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其醉酒后驾驶牌照为皖A****2小型轿车从**KTV停车场出发,后因撞上某物而被迫停下,但随后其在车上睡着等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静波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5605****。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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