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24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F8W***”的正三轮摩托车在奉节县鱼复街道明良街辽宁小学路段行驶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A1F***”轻型货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李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经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核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所驾驶车辆未经年检。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余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照片、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查询信息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 何文博
2021年3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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