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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组**号现住地垫江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市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号的小型轿车从垫江县桂溪街道体育场路口出发,沿桂西大道往南阳转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阳路蓝花旗转盘时,因操作不当撞向转盘花台,并将车开上转盘,致花台损坏。事故发生后,余某某让现场群众报警,并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余某某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2.9mg/100ml。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6569号检验报告;

5.车辆行驶路线、事故现场、抽血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向垫江县园林管理所缴纳三百元绿化赔偿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伟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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