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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61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道**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渝BN****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南溪佳苑小区附近的“陆陆顺火锅”餐馆出发,途经三环高速公路沙溪收费站、G75兰海高速公路北碚收费站,往北环立交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兰海高速公路上行方向954KM+912M路段时,余某某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渝BN****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护栏等物品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重庆龙湖医院提取静脉血。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2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道路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1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重法[2020]乙检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6.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翠兰

检察官助理 赵海龙

2020年1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大道**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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