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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街道**栋**楼**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从上家获取淫秽视频资源后利用手机通过自己的微信号“yume****” 微信名“传销鱼”在朋友圈宣传发布淫秽视频信息,诱使其朋友圈的网民付费观看淫秽视频,并将有意长期观看淫秽视频的网民拉进自己创建的“吃饱饱禁言”,期间发展群内会员80余人,余某某每天会在群内发布和更新自己从上家微信群内获取的淫秽视频资源,并收取每名会员30元的包月费,同时也会以价格6.6元、8.8元、9.9元、19.9元不等的价格向网民单买淫秽视频。2020年6月10日湄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余某某手机内的百度网盘中提取到其用于传播的视频文件204个,2020年6月28日至6月30日,经湄潭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鉴定,其传播的204个视频文件中有144个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余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期间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获利19325.82元。2020年2月份以来余某某的男朋友徐某某因其二人在一起谈恋爱生活开支大,钱不够用。余某某便与徐某某合谋通过传播淫秽视频牟某,徐某某在余某某上班的时候利用余某某的手机通过“吃饱饱禁言”群帮助余某某在群内发布和更新淫秽视频资源,徐某某从“吃饱饱禁言”群内获取淫秽视频资源后自己也通过自己的微信号“a3120****”微信名“哩子徐”、QQ、抖音号宣传发布淫秽视频信息。同时自己也创建了“小啤酒包月群”,将有意长期观看淫秽视频的微信好友拉进群内,期间发展群内会员20余人,并收取每名会员30元的包月费,同样以价格9.9元、200-300部淫秽视频打包50元不等的价格单买淫秽视频,徐某某在利用“小啤酒包月群” 传播淫秽视频的同时还创建了“小啤酒代理群”,收取每人188元的代理费以后将有意成为代理的人拉进微信群,并向其提供淫秽视频资源,徐某某成功发展了三名代理。2020年6月11日湄潭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徐某某手机内的百度网盘中提取到其用于传播的视频文件149个,2020年6月28日至6月30日,经湄潭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鉴定,其传播的149个视频文件中有109个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徐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期间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获利1845元。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二人利用手机微信传播淫秽视频,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共同获利21170.82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19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湄潭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5张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徐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徐某某积极退缴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 住贵州省余庆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98529****;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住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街道**栋**楼**室,联系电话:1593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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