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义乌市,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因资金周转向义乌市农商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并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义乌市农商银行遂于2015年7月24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仍未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12月4日,义乌市农商银行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在明知有尚未履行的判决的情况下,仍将两人拥有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40万元、经营收入10万元,房租收入6万元,共计56万元用于归还其他未判决的债务及日常使用。现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已归还义乌农商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房屋转让协议,银行电子信息,接受证据清单,义乌市人民法院相关材料,现金收入票据,案件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合同,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晓琴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057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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