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7〕105号
被告人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本案,2016年4月2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16年4月2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码:4324261971********,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本案,2016年11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27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2月12日、2017年4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两次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5日、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初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石门县**镇**村其家中,收受他人投注共计185期。自2015年10月份起,被告人佘某某采取电话报单和当面报单的方式接受周围群众的投注,之后将码单报给被告人陈某某;两人通过手机微信算好账后,由被告人佘某某将码单钱打入被告人刘某某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内,被告人刘某某再和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算好账后,按照被告人陈某某的要求,将钱转入被告人陈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或转给他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收受下家即佘某某非法“六合彩”投注额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佘某某从事“六合彩”等犯罪活动,多次为被告人陈某某、佘某某交结投注款十四余万元,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的账本、银行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采用电话、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收受投注累计185期;被告人陈某某多次收受下家即佘某某非法“六合彩”投注额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佘某某从事“六合彩”等犯罪活动,多次为他们交结投注款十四余万元,非法获利一万五千余元。被告人佘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荣
2017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均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367746****、1387511****、1827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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