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炎,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孙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收购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在经营挂靠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引诱、欺骗、胁迫被害人签订不平等挂靠合同, 以不配合办理车辆手续、拖车等手段相要挟,向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货车司机索取风险保证金或低价回购车辆。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从14名被害人处索取风险保证金7.2万元(另有1万元未遂),低价回购车辆2辆。具体分述如下:
1. 2014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7****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 2017年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8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拒绝验车的方式相要挟,向李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2. 2014年6月,被害人万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 2017年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6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拒绝验车的方式逼迫万某某交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遭拒,后因保险单一直被扣在公司,万某某被迫支付风险保证金人民币3000 元, 并打欠条5000 元。
3. 2013年6月,被害人贾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8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扣押保单的方式相要挟,向贾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4. 2013年9月,被害人唐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后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9月,挂靠公司人员以威胁拖车的方式相要挟,向唐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9000 元。
5. 2015年12月,被害人胡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 后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9年1 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拒绝验车的方式相要挟,向胡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6. 2014 年7月,被害人位潘某某通过吴中本旺**4S 店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8****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后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8 年7月,挂靠公司人员以公司变更为由让位潘某某重新签订挂靠合同, 后又以挂靠合同中规定押金为由要求位潘某某交纳风险保证金15000元遭拒, 挂靠公司遂拒绝验车、购买保险, 最终位潘某某被迫支付风险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
7. 2013年5月, 被害人陈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苏州**有限公司。2018 年4 月,挂靠公司人员要求陈某某重新签订挂靠合同,陈某某拒绝并以之前挂靠合同到期要求过户, 挂靠公司人员要求交纳风险保证金20000元才能过户, 陈某某拒绝。后因车险到期, 个人又无法购买保险, 陈某某被迫支付风险保证金人民币10000 元。
8. 2017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2****货车并挂靠苏州**有限公司, 2018年2月,挂靠公司人员以验车为由,通知张某某来公司,后将车扣留,要求张某某签订挂靠合同并交纳挂靠费、保险费等费用24000元。2019年2月, 挂靠公司人员再次要求张某某交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因张某某未交纳费用,车辆营运证被扣留至今。
9. 2017年7月, 被害人康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2****货车并挂靠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8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拒绝验车的方式相要挟,向康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
10. 2015年8月,被害人施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后挂靠公司变更为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3月,挂靠公司人员要求交纳风险保证金20000元,施某某未交。2018年6月,挂靠公司人员以拒绝年审的方式相要挟,向施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
11. 2016年4月,被害人曹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3****货车并挂靠苏州**有限公司, 2018年7月,挂靠公司人员以威胁扣车的方式相要挟,向曹某某索取风险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12. 2013年2月, 被害人孙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2****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合同到期后,孙某某拒绝再签挂靠合同, 挂靠公司人员以威胁、催促、欺骗等方式逼迫孙某某签合同,后又以扣留营运证方式逼迫要求孙某某交纳风险保证金20000元,孙某某不同意并于先后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苏州**有限公司, 公司人员杨某某代表公司与孙某某达成庭外调解, 最终按每年15500元收费。
13. 2018年1月,被害人许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B9****货车并挂靠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3月,挂靠公司人员要求许某某交纳保险费等各类费用共12500元,许某某因车辆必须年审只能交纳。挂靠公司人员又以不交付车辆逼迫许某某交纳风险保证金、环保费等费用人民币17000元, 许某某无力承担高额费用,被迫将车辆低价出售,后收到挂靠公司30000元。
14. 2017年7月,被害人翁某某购买一辆车牌号苏EU****货车并挂靠在苏州**有限公司。2018年6月,因保险逾期货车被挂靠公司拖走,翁某某提出将车卖给公司,挂靠公司人员要求以2000元回购,翁某某不同意后将车开回。三天后, 挂靠公司再次将车辆拖走扣留,逼迫翁某某同意将车卖回公司,翁某某实际收到挂靠公司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挂靠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
2.证人鲁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张某某、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5.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雪平
检察官助理:范海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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