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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抢劫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3********,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渠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2017年4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女,殁年2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因经济窘迫而产生抢劫意图,并提前购买了绳索、折叠刀、手套、口罩、电话卡等作案工具。2017年4月1日,何某某预谋以嫖娼为名抢劫卖淫女子。当日21时许,何某某携带上述绳索、折叠刀等工具,到达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座**号房找到被害人黄某某,后何某某通过持刀胁迫、捆绑等暴力手段将黄某某控制,强迫黄某某拿出财物,期间采取扼颈、封口鼻等方式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何某某拿走黄某某的华为牌荣耀8手机一部、现金十余元等财物离开现场。2017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金牛区蜀明东路附近挡获何某某。后经鉴定,黄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颈部、口鼻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黄某某手机价值人民币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预谋抢劫,并在抢劫中采取暴力手段杀害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东                                

                             2017年7月14日

                                书  记  员  蒲静怡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拾壹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壹份。

    4、查获的折叠刀、绳索等物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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