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何某甲(又名何某乙,身份证号码:4329231975********、4329231973********,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花园**),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现住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组**号。因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于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人何某甲(使用何某乙姓名)在明知深圳**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仍先后以深圳**管理有限公司的“生物柴油”、“蓖麻油”等项目、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光皮树、蓖麻籽种植、加工”项目投资为名,利用公司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投资会等方式,以约定投资期限内偿还本金、并支付2%至6%的月收益回报为诱饵,采取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投资光皮树、篦麻籽种植协议书》的手段,向不特定公众李某某、顾某某、杨某某等74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活动;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何某甲在上述公司停止支付利息后,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为其实际控制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湖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深圳**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收款等方式共计吸收58人投资协议资金合计人民币577250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收款等方式共计吸收16人投资协议资金合计人民币1055000元。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双流机场T2航站楼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所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涉黑涉恶案材料、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商登记材料、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材料、银行卡银行账户明细、商务写字楼租赁合同、投资材料、复函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何某丙、高某某29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检验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彤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0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