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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住址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院批准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16日经龙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龙川县**镇**村**住处客厅里聚众赌博,通过用电话的方式召集钟某丙、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丁等参赌人员以“拖撇”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每日可抽取人民币60元至100元的水钱,至案发,该赌档累计参赌人数共21人。

2019年6月9日凌晨0时度,龙川县公安局在龙川县**镇**村**住房客厅内查获该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甲及罗某乙、钟某某、钟某戍等7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560元、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3.证人钟某丙、罗某甲、刘某某、罗某丁、罗某乙、钟某某等二十一人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龙川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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