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租住陕西省高陵县**镇**村。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8月5日晚22时许,与其叔叔何某乙等人在本市未央区华源酒店东侧小宏烧烤店内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因上厕所琐事与邻桌张某甲发生推搡。后该何心生怨恨,走到邻桌从侧面用手推打张某甲头部一下,张某甲还击。被告人何某甲遂持扎啤玻璃杯砸向张某甲头部,何某乙见状也参与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致张某甲流血受伤,后被人拉开,被告人何某甲及何万山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等笔录。6、户籍信息。7、被告人的供述。8、民事赔偿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法制观念淡薄,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守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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