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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镇**村**社**号,农民,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被告人何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青BQ****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承载何某乙沿民小公路由民和县往西宁市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民小公路25KM+5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蒙B9****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何某甲、何某乙受伤,车辆损坏。被告人何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19年5月21日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证实从何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质量浓度为151.2mg/100ml。2019年6月17日民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龚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抢救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后驾驶车辆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和县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员:马玉莲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卷外材料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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