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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和父亲何某乙在通江县人民医院附近吃晚饭,其间有饮酒。晚饭结束后,何某甲无证驾驶其无号牌踏板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壁山西路往新华村方向行驶。21时14分,该车行驶至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路段时被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检察官助理:张智慧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7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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