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53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苑**幢**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31日至6月28日、8月9日至9月9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时某某等人在经营乐清市**美发会所(以下简称V2店期间,以5周年感恩回馈活动等为名,向来店消费者宣传预缴一定金额的诚意金且在该店内无偿消费约定次数指定项目后即可在一年后拿回全部诚意金,变相非法吸收资金至少达531480元,至案发时仍无法归还上述本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7日,从被害人陈某甲处吸收4980元。
2.2018年10月10日,从被害人胡某甲处吸收5000元。
3.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间,从被害人徐某甲处吸收14940元。
4.2018年9月18日至10月7日期间,从被害人赵某甲处吸收11960元。
5.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7日期间,从被害人郑某甲吸收13000元。
6.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汤某某处吸收4980元。
7.2018年9月22日,从被害人钱某某处吸收6980元。
8.2018年9月30日,从被害人倪某甲处吸收3500元。
9.2018年9月13日至10月7日期间,从被害人敖某某处吸收8980元。
10.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徐某乙处吸收4980元。
11.2018年10月25日,从被害人周某甲处吸收3000元。
12.2018年9月11日至10月16日期间,从被害人叶某甲处吸收9980元。
13.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张某乙处吸收2500元。
14.2018年9月11日至9月28日期间,从被害人周某乙吸收30900元。
15.2018年9月19日至9月23日期间,从被害人郑某乙处吸收25960元。
16.2018年9月12至9月22日期间,从被害人赵某乙处吸收13960元。
17.2018年9月11日至10月7日期间,从被害人万某某处吸收16460元。
18.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詹某某处吸收4980元。
19.2019年9月28日,从被害人卢某甲处吸收4980元。
20.2018年9月25日,从被害人谷某某处吸收10960元。
21.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蔡某某处吸收4980元。
22.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郑某戊处处吸收4980元。
23.2018年9月27日,从被害人章某某处吸收10460元。
24.2018年11月13日,从被害人林某甲处吸收4980元。
25.2018年9月14日,从被害人陈某乙、郑某戊处吸收5000元。
26.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陈某丙吸收9960元。
27.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史某某处吸收6980元。
28.2018年10月2日至11月14日期间,从被害人莫某某处吸收11960元。
29.2018年11月17日。从被害人李某甲处吸收3000元。
30.2018年9月11日至10月5日期间,从被害人董某某处吸收12960元。
31.2018年9月18日,从被害人陆某某处吸收5800元。
32.2018年9月23日至10月20日,从被害人邹某某处吸收9960元。
33.2018年10月21日,从被害人卢某乙处吸收4980元。
34.2018年9月11日,从被害人郑某戊处吸收6980元。
35.2018年10月5日,从被害人吴某甲处吸收4980元。
36.2018年9月19日,从被害人倪某乙处吸收9800元。
37.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金某某处吸收6980元。
38.2018年10月21日,从被害人陈某丁处吸收10960元。
39.2018年9月18日,从被害人茅某某处吸收2500元。
40.2018年9月11日,从被害人薛某某处吸收4980元。
41.2018年9月20日至10月24日期间,从被害人阮某某处吸收15000元。
42.2018年9月26日,从被害人潘某某处吸收8000元。
43.2018年10月5日,从被害人傅某某处吸收6980元。
44.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徐某丙处吸收5980元。
45.2018年9月21日,从被害人高某甲处吸收5980元。
46.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曹某某处吸收5980元。
47.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叶某乙处吸收4980元。
48.2018年10月2日,从被害人陈某戊处吸收2000元。
49.2018年9月12日,从被害人赖某某处吸收3980元。
50.2018年9月11日,从被害人何某乙处吸收6980元。
51.2018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期间,从被害人周某丙、林某乙处吸收12460元。
52.2018年9月19日,从被害人李某乙处吸收3980元。
53.2018年9月11日,从被害人徐某丁处吸收6980元。
54.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徐某戊吸收9800元。
55.2018年9月14日,从被害人朱某甲处吸收18940元。
56.2018年10月12月,从被害人赵某丙处吸收3980元。
57.2018年10月11日,从被害人王某甲微处吸收5980元。
58.2018年10月3日,从被害人叶某丙处吸收2500元。
59.2018年10月12日,从被害人郑某戊处吸收3980元。
60.2018年9月16日,从被害人朱某乙处吸收5980元。
61.2018年9月13日,从被害人王某乙处吸收4980元。
62.2018年9月14日,从被害人余某甲处吸收3000元。
63.2018年9月13日至9月16日期间,从被害人张某丙处吸收11960元。
64.2018年10月7日,从被害人薛某某处吸收7480元。
65.2018年10月6日,从被害人朱某丙处吸收4980元。
66.2018年10月23日,从被害人陈某己处吸收4980元。
67.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20日期间,从被害人曹某某处吸收4000元。
68.2018年9月30日,从被害人吴某乙处吸收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转账记录、收据、V2美容美发养生会所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袁某某、龚某甲、高某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胡某甲、徐某甲、赵某甲、郑某己、汤某某、钱某某、倪某甲、敖某某、徐某乙、周某甲、叶某甲、张某乙、周某丁、郑某乙、赵某乙、万某某、詹某某、卢某甲、谷某某、蔡某某、章某某、林某甲、陈某乙、陈某庚、史某某、莫某某、李某甲、董某某、陆某某、邹某某、卢某乙、郑某戊、吴某甲、倪某乙、金某某、陈某丁、茅某某、薛某某、阮某某、潘某某、傅某某、徐某丙、高某甲、曹某某、叶某乙、陈某戊、赖某某、何某乙、周某丙、李某乙、徐某丁、徐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等人在经营乐清市**美发会所期间,拖欠被害人朱某乙等30名员工工资达275050元。2018年12月4日开始,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等方式通知乐清市**美发会所股东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等人配合调查,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等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在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3日向乐清市**美发会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时某某等人仍逃避支付员工工资。
2019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抓获被告人何某甲;2019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抓获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房屋出租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股权协议、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登报声明、接受证据清单、业绩汇总表、承诺书、工资单、拖欠员工工资表、乐清市来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短信通知记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人民调解书、微信转账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号截图、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梁某某、龚某乙、马某某、胡某乙、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袁某某、谢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甲、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武某某、朱某乙、杨某甲、吴某丁、杨某乙、宋某某、马某某、谢某乙、王某乙、舒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何某甲、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时某某、何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时某某、何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秉旺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时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卷宗证据材料捌册、证据材料壹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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