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思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县**镇**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日19时许,被害人周某甲因之前被思南县白鹭洲康疗会开除,周某甲会**被告人何某甲有矛盾,遂与任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协商到白鹭洲康疗会领完工资后打何某甲。当日21时许四人到达白鹭洲酒店门口,周某甲与路过的被告人何某乙因为言语发生口角继而进行抓打,任某某见状后帮周某甲一起与何某乙进行抓打,在抓打的过程中,任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将何某乙右眼杀伤,**现场**的劝阻下,停止打斗,此时李某乙与李某甲在旁观看没有动手。随后任某某驾驶两轮踏板摩托车逃离现场,周某甲、李某乙、*乙会**宿舍楼前。何某乙右眼被杀伤后,回到康疗会邀约何某甲来帮忙,后何某乙*丙会吧台处拿了一把剪刀、何某甲*丙会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两人持利器走出白鹭洲康疗会所,*丙会**宿舍楼前找到周某甲,之后两人对周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劝开。随即几人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何某乙的伤情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铜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23号),被鉴定人何某乙右眼、面部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周某甲的伤情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思医法司【2018】活鉴字第032号),被鉴定人周某甲胸部损伤致血气胸,右侧肺压缩20%,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余第6肋骨和背部两处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剪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换押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羁押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及通知书、不予收押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提讯证、传唤证、遵义医学院住院病历、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谢某某、周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思医法司[2018]活鉴字第032号);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何某乙的辨认笔录、何某甲的辨认笔录、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乙因被周某甲等人(已判刑)将右眼杀成重伤,为了报复,叫来被告人何某甲一起将周某甲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何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紫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物证剪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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