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K52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花园,居住地中山市坦洲镇*****花城*期*栋****房。2019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何某某租住的中山市坦洲镇****花城*期*栋****房将何某某其抓获,当场在该房卧室衣柜内缴获一小包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5克)、在该房厨房橱柜内缴获三罐固液混合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1516.5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伟
代理检察员:朱小丹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散页(鉴定文书)8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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