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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罪)(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19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甲、应某某(均已判决)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沈某某、李某乙、叶某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路**号棋牌室,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10次,从中抽取头钱20 000余元。

2.202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甲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路**雅居**幢**室,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1 000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一年内从中抽取头钱在5 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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