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10号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水蛇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2005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7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3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19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0月2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1时许,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电话联系,去到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8-8号路边(石马加油站旁),收取购毒人员董某某毒资人民币400元后,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用白色纸巾包裹的白色塑料袋装白色粉末2包(分别净重0.10g、0.09g,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并在上址转卖给董某某,从中另赚取好处费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成后被人赃并获。公安机关从购毒人员董某某处缴获上述涉案毒品2包,从同案人陈某某处缴获好处费人民币100元。
同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再次与陈某某电话联系并约定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一包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叶庄下村中街十一巷十九号路边准备完成毒品交易,被现场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期间,其将用白色纸巾包裹的白色塑料袋装白色粉末1包(净重0.1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丢弃于身旁,后被公安人员从现场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九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14克(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关于何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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