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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隆阳区**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帮吸毒人员赵某某向宋某某(另处)购买毒品,从中获取毒品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9日17时许,赵某某联系何某某让其帮代购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现金200元,何某某电话联系宋某某,在红花小区宋某某家楼下,何某某采用同样支付方式,与宋某某购买了400元内用烟壳塑料纸包裹外用卫生纸包裹“881”型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6粒,约重1.552克。后何某某在本区保山新客运站东侧加气站门口将毒品拿给赵某某,赵某某给其6粒吸食。

2、2020年2月25日13时许,赵某某联系何某某让其帮代购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何某某联系宋某某并从微信转账200元,在本区农民街老九火烧肉旁边的路上,宋某某拿给何某某7粒内用烟壳塑料纸包裹外用卫生纸包裹的“881”型号的甲基苯丙胺,约重0.679克。后赵某某和何某某在农民街老九火烧肉对面的饭馆共同吸食,其中何某某吸食了2粒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清单等;3.证人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保)公(司)鉴(毒)字【2020】071号;6.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帮人代购从中获取好处,两次代购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约重2.23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 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 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冠东

检察官助理:杨成丽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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