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脱逃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脱逃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脱逃罪
2018年5月1日15时许,正处于在押服刑期间的被告人何某某,在武夷山市立医院住院治疗时,趁看押民警不备,使用木筷撬开脚镣后逃脱监管。
(2) 盗窃罪
被告人何某某脱逃后当日18时许,窜至武夷山市站前大道,从房顶潜入至站前大道7-3号“站前卫生室”内,使用螺丝刀撬开室内木桌抽屉,窃走被害人郑某某放置在内的现金3100元人民币(下同)。
2018年5月1日,民警于武夷山市横街头德克士楼下抓获被告人何某某,随身携带的3100元现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后何某某于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于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当日于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在押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脱逃罪、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因患病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立医院传染科二楼病房。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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