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6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乡**村**组,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公寓**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处业务员,负责经手业务、收交款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收款截留、领款私占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7663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至9月期间,何某某收取报名参与驾校培训的学员梁某某、陆某某、谭某某等22人的报名费共计人民币7478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2、2019年7月,何某某收取公司退租员工宿舍的房屋押金人民币65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3、2019年7月,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元租房款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委托其交员工房租,后被何某某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学员转账记录、职务侵占情况说明、驾校提供的学员收费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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