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96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组,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公寓**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任职深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报名处业务员,负责经手业务、收交款等职务的便利条件,采取收款截留、领款私占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7663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至9月期间,何某某收取报名参与驾校培训的学员梁某某、陆某某、谭某某等22人的报名费共计人民币7478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2、2019年7月,何某某收取公司退租员工宿舍的房屋押金人民币650元,后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3、2019年7月,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元租房款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委托其交员工房租,后被何某某截留私占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学员转账记录、职务侵占情况说明、驾校提供的学员收费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丽珠

检察官助理 刘金萌

2020年10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