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1********,湖南省**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前后三次分别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村**市场巷**街**号的“**炒货”店、长沙市芙蓉区**3C**房,前后将二名被害人的手机和一名被害人3000元左右人民币现金盗走,被盗两台手机和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50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楼的“**”寿司店,用起子撬开该店的卷帘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卓某某的一台银色“小米”手机(无法认定其价格)盗走。后何某某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雨花区**村**市场巷**街**号的“**炒货”店内,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该店木抽屉内的3000元左右人民币现金盗走,。后何某某将所盗赃款挥霍。
3、2019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3C**座**房,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机,将黄某某的放置在枕头旁的一台银色“苹果”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86元)盗走。后何某某将赃物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网络会所”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卓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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