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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何某某,外号“书记”,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2000********,群众,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茶陵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因槟榔问题引发纠纷,双方发生打架,之后双方离开。之后,被告人何某某觉得很不服气,想砍被害人段某某两刀出气,便托人查找被害人段某某下落。经过多方查证确认被害人段某某的身份及外号“草包”。2020年7月12日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县城**品一店铺购买了两把杀猪刀,并将两把杀猪刀藏在摩托车坐垫下方储物箱,以便向被害人段某某寻仇用。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打听到被害人段某某在**县**街道**里有活动轨迹,便叫上其朋友“小黑”、“马凯”、“威仔”等人,前往三公里寻找被害人段某某,期间“威仔”及其两个朋友错把陈某甲认成被害人段某某,追逐陈某甲至**县**街道**公交站位置的人行道,被告人何某某赶来发现是误会,与陈某甲解除误会时,被害人段某某恰好经过现场,被告人何某某遂持一把杀猪刀朝被害人段某某手脚部位砍了三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接报案登记表、②抓获经过、③立案决定书、④证据保全清单、⑤接受证据清单、⑥鉴定意见书、⑦户籍证明、⑧刑事谅解书;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6.讯问同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38****。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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