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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室,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的依维柯车(车牌号:鄂A****5)行驶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路**路**上时,遇民警在该路段设置卡点进行酒驾查处,何某某遂开始倒车欲逃离现场。民警鲜某某驾驶鄂A****警车准备从后方堵截,被告人何某某强行倒车,将该警车右前方撞损。被告人何某某遂立即向前行驶,又将其右前方民警丁某某驾驶的鄂A****警车强行撞开后,冲上路边绿化带。被告人何某某继续驾车向前逃窜,快速冲过卡点,在三点西路口附近被鄂A****警车和鄂A****警车将其封堵,何某某便开始倒车,又将前来堵截的罗某某驾驶的鄂A****警车车头撞损。何某某遂下车逃跑,被民警鲜某某等人现场控制。在截停和控制何某某过程中,民警鲜某某腕关节损伤,辅警邹某某手挫伤。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剐撞的三辆警车市场维修价格为人民币6287元;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00mg/100ml。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东西湖区交通大队受损三辆警车实际维修花费的全部费用共计13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门诊病历、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3. 酒精含量、涉案车辆鉴定意见、三辆警车维修价格认定结论;4.证人邹某某、罗某某、赵某某、鲜某某证言;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驾车强行冲岗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霞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光盘7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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