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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辽A****0微型面包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路**街附近发生与孙某某驾驶的辽A****8奥迪牌小型轿车交通事故。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民警王某某、李某某、辅警李某乙出警后带被告人何某某赴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在沈阳市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门前,被告人何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用手将王某某脖子掐伤。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45mg/100ml,王某某颈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何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何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门诊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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