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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道**号**栋**房。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街的**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35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湘******号科雷傲汽车沿曲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万家丽路后往北行驶至**,因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其车辆右侧反光镜与肖某某驾驶的湘******号大众途锐汽车的左侧反光镜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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