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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乡**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花**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雅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东三环下层与金瓦路交叉口北口附近路段时被民警例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何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0.77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抓取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云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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