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性能不合格的二轮摩托车(悬挂粤YJ****号牌)上道路行驶。何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园东路八巷路段时,碰撞行人被害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归案后,何某某供述上述经过。经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粤YJ****号牌记录。
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l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69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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