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7********,汉族,中专文化,随州市曾都区**供电所**,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行至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滨湖湾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的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用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何某某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04毫克/lOO毫升。后执勤民警将何某某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了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6.2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何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鉴定意见告知书、补充侦查报告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关于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补充侦查提纲》、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情况说明》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卡口照片;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