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何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罗村路段时,被交警截查,被警察送至医院抽血检测。归案后,何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屋**号,联系电话13827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