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沁水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沁水县中国银行沁水端氏支行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20】1150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林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沁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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