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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34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17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8日,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会理县彰冠镇方向往百花桥方向行驶,1730分许,当车行至彰百段(彰冠至百花桥)5km处时,与相对方向陶某某驾驶的川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何某某、陶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于当日1935分在会理县人民医院对何某某进行血样抽取。20191012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2.6mg/100ml。经会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何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周朝华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二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东华

检察员:胡  光

2020119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会理县****村****号附**号,联系电话:1588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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