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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重庆**门业销售,户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2003年9月1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4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2007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和朋友黄某甲等人在南坪宏声路“鸡咯咯”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渝AV****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搭载黄某乙从南岸区宏声路出发,途经宏声路、江南大道行驶至南岸区金紫街宁静小区后,因操作不当将停放在小区里的一辆小轿车擦挂。民警接警后来到现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被抽取送检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黄某甲、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光军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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