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李某某等三人在阿某某市天汇商贸城夜市吃烧烤期间饮酒后,何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由天汇商贸城夜市行驶至天汇商贸城出口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拥军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02606****。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