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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号。2019年11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晚上8时5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阜沙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何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2020年4月 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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