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55********,汉族,小学文化,水产养殖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乡**村**号,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监利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无证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监利市棋盘乡洪湖大道公路段由西向东靠右侧行驶,至棋盘乡棋盘村乡财政所门前路段时,将对向沿洪湖大道由东向西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行人田某某撞倒,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受伤的损伤程度为一个重伤二级、两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和一个轻微伤。经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正腾
检察官助理:孙元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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