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无号牌雅博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妻子陈某某,从武胜县沿口镇五一桥方向往沿口镇临江村方向行驶。19时05分,当车行驶至G350线武胜县沿口镇古井沟村86队车队检测站外路段处时,由右向左变更车道过程时,与左侧车道行驶由舒某某驾驶的川X0****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舒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某经送武胜县人民医院治疗于5月16日死亡。2020年5月21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使头部与钝性硬物猛力碰撞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5月28日,经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当事人何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舒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路人彭某某报警,被告人何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爱平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取保候审,住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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